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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 作者:广元生态渔业 | 发布时间: 2020-03-19 | 1285 次浏览 | 分享到:

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力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对压实地方责任和强化执法监管等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提升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监管能力,维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现就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全面适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有关规定,围绕禁捕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重点任务需要,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人防与技防并重、专管与群管结合的保护管理新机制,为坚决打赢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责能匹配、保障有力。把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作为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流域禁捕管理秩序的重要方面和基础工作,为实行最严格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制度提供队伍支撑,为渔政执法提供能力保障。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按照“中央指导支持、省级统筹落实、市县具体实施”的原则,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执法装备建设,保障运行经费需求,增强本地区的渔政执法管理力量,提高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能力。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根据长江流域渔政执法需要和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实际需求,按照“用什么建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分级分类配备渔政执法装备设施,确保满足新时期渔政执法工作需要。

(三)总体目标。通过合理配置机构力量加强设施装备建设推广应用信息化搜段、建立协助巡护队伍和健全执法协作机制等方面努力,力争1-2内建成投用一批亟需的渔政执法船艇、无人机和远程监控网络,建立高素质的专业执法队伍和适宜规模的协助巡护队伍;通过近几年持续努力,尽快形成与长江大保护和禁捕新形势相适应的渔政执法力量,形成权责明确、规模适宜、运行有力、管护有效的渔政执法管理格局,充分控制防范和及时发现制止非法捕捞及各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的违法行为,为各项保护修复措施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机构人员力量。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沿海、内陆大江大湖和边境交界等水域渔业执法任务较重、已经设有渔政执法队伍的,可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的规定,长江流域沿江、沿湖有禁捕执法监管任务的县(市、区),要保留原有渔政执法机构。机构改革后渔政执法职能并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要根据管理任务需要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保障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二)加强设施装备建设。各地要根据管理任务实际需求,落实《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农计发〔2016〕100号)、《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农法发2019〕4号)等有关要求,加快制定实施渔政执法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计划,紧急购置一批渔政船艇、执法车辆、无人机、执法记录仪等基本装备,充实强化基层一线渔政执法力量,实现重点水域、关键时段有效覆盖,形成与保护管理新形势相适应的监管能力。农业农村部通过有关建设项目,加强重点区域执法力量部署。

(三)推广监控信息系统。各地要积极探索“互联网﹢”模式,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管理和指挥调度系统平台,加快建设配备雷达、视频监控和信息处理等设施设备,运用先进的信息采集与传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远程监控、在线监测、智能处理等手段,对执法监管、案件处理、行动指挥、调度决策、资源监测、信息服务等提供有力支撑。农业农村部将加强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归集和分析应用,全面提升渔政执法的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推动实现与公安、水利、交通等部门相关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和野外设施设备共建共享,逐步解决渔政执法发现难、取证难问题。

(四)建立协助巡护队伍。各地要结合执法监管实际需求和退捕渔民安置需要,通过劳务派遣、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吸收条件适宜的退捕渔民建立规模适宜的巡护队伍,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巡查、保护巡护、法规宣传等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非法捕捞及其他破坏水生生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的违法行为。

(五)大力整治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努力保障监管覆盖面和违法查处率。针对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多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坚决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强化渔政特编船队等协同联动模式,提升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合力。进一步健全两法衔接机制,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处罚威慑,有效遏制电鱼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犯罪现象。

(六)加强休闲垂钓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情况和公众休闲垂钓合理需求,制定并发布垂钓管理办法,依法划定垂钓区域范围,合理控制垂钓总体规模,严格限定钓具、钓法、钓饵。钓具数量原则上一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规范渔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要将垂钓行为纳入渔政日常执法管理范畴,有条件的地方应率先探索实行持证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公众有序规范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统筹协调推进,强化资金保障。长江流域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渔业资源状况、禁捕水域面积、珍稀濒危物种保护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制定渔政执法装备设施建设方案,并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有关地方可统筹使用禁捕工作中央财政过渡期补助资金,加快解决当前执法能力欠缺的突出问题。

(二)优化工作方案,确保责任落实。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本地区渔政执法力量规模、设施布局、装备配置等,周密部署重点区域重点时段执法任务,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目标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与保护区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明确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执法监管职责划分和落实机制,确保执法监管到位。

(三)总结经验做法,不断强化提升。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长江禁捕工作推进情况,率先试点、大胆探索不同类型的渔政执法管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渔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及时总结借鉴相关经验做法,不断改进提升执法管理水平。

(四)动员社会参与,加强公众引导。要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参与,提高公众对各类破坏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行为的辨识能力和抵制意识。引导公益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探索建立有奖举报等管理制度,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监督、抵制和举报等。

各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反馈。

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18日